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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试题及答案(单选)(5)

朱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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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试题及答案(单选)(5)

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试题及答案(单选)(5)

41、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请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侮辱尸体罪未遂

B.侮辱尸体罪既遂

C.强*罪未遂

D.强*罪既遂

正确答案:A

42、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

A.集资诈骗罪

B.贷款诈骗罪

C.票据诈骗罪

D.信用证件诈骗罪

正确答案:B

43、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0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一)6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选题

2.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有:( )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约定:如果钢铁2000年7月市场价格高于3千元/吨,或低于2千5百元/吨,则合同不再履行;如在2千5百元/吨至3千元/吨之间,则应于2000年8月交货。此合同为:( )

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无效民事行为

二、多选题

1.某贫困山区14岁中学生陈英的作文“我要上学”在全国获奖,北京大学教授王林深受感动,写信给陈英表示愿意资助陈英读完高中,陈英回信表示感谢。王林随即将5千元钱汇给陈英。陈英的母亲谢惠贞为一优秀党员,她认为这笔钱应用来帮助更困难的孩子,决定把钱转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一决定告知王林教授。王林教授回信表示赞同,并向谢惠贞致以崇高的敬意。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 )

A.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无效

B.陈英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

C.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已得到赠与人王林教授的同意,因而有效

D.陈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5.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MP3播放器与乙(21岁)的一套价值2100元的丛书进行交换。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的私人借款合同。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联营协议,但该联营协议有保底条款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2.答案:C

解题要点:准确掌握《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4.答案:C

解题要点: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但《合同法》颁布以后,则没有再作这样的要求。

6.答案:B

解题要点:既然为“合同不再履行”,说明合同已经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多选题

1.答案:A、B

解题要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选项A正确。陈英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和《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是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行为时,行为有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故选项B正确。

5.答案:B、D

解题要点:选项C、选项D中的行为效力参见“法人”部分自测题的解题要点。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选择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试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继承纠纷不是仲裁管辖事项,故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2.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乐"饮食店赔偿店内屋顶饰物坠落砸伤自己造成的损失3万元,并向法院提供证人李某。"美乐"饮食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王某的伤情表示异议,申请医疗鉴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A.王某与"美乐"饮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

B."美乐"饮食店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C.证人李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

D.张某与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3.村民罗某与翟某因返还借款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翟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两个月内返还罗某借款10,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给罗某与翟某。两个月后,翟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罗某可以怎么办

A.罗某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C.罗某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人民调解法》第32条

4.下列有关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诉戚某偿还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其提出该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

B.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周某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王老汉因与女儿赡养费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2008年7月判决其女儿每月向其付赡养费800元,判决生效。2010年1月,王老汉因患糖尿病,日常开支大增,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赡养费的金额,法院应当受理

D.卿某在居住的小区内将邻居程某打伤,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生效后,程某认为自己在小区内丢了脸,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卿某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程某的起诉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5.下列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各自特点及相互关系的一些表述,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相关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实际上是一种特别程序,并非有对立当事人的一般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A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1、32条规定,仲裁员可由当事人选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法院审判员则无论如何都不能由当事人选定,故D项错误

6.某俄罗斯所有的国际列车从莫斯科开往中国哈尔滨。列车尚在俄罗斯境内,美国公民甲在搬动行李时,不慎砸伤了下铺的德国公民乙。火车到达哈尔滨时,乙向哈尔滨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应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哈尔滨市法院将案件移送给莫斯科市法院审理

B.本案是在俄罗斯的列车上发生的,应适用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审理

C.应由甲、乙协商适用美国或德国民事诉讼法

D.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审理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涉外案件的管辖,中国法院根据牵连管辖,可以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程序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此没有协议空间

7.下列案件中,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的有:( )

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

B.某乙欠某丙3000元钱迟迟不还,某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某乙发出支付令

C.甲货轮和乙客轮在大连港内发生碰撞,甲方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索赔

D.某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月薪,某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C项是海事纠纷,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通过后主要按照《海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在《海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8.在以下选项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说法错误的是:( )

A.张三欠李四2000元钱迟迟不还,李四找到现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邻居王五,在王五的说服下,张三归还欠款。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属于人民调解

B.王鹏与李强发生经济纠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第13日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如其后李强未履行协议,王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马刚在甲公司工作半年后,被公司开除,马刚如果对公司开除自己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

D.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乙公司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立案受理后,乙公司应诉答辩,但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A项争议解决方式属于调解;B项参见《人民调解法》第33条;C项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D项错误。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四)c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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